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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大回应“给予犯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”

2020-08-15| 来源:互联网| 查看: 317| 评论: 0

摘要: 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事情职员称,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集会,正在研究处置惩罚此事,后续情况会再公布。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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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事情职员称,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集会,正在研究处置惩罚此事,后续情况会再公布。

7月20日,一份关于“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××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”在网上引发存眷。这份决定显示,2016级学生努××犯强奸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7月21日上午,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事情职员向汹涌新闻回应称,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集会,正在研究处置惩罚此事,后续情况会再公布。

《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××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》于2020年7月17日公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事情部网站上。该处分决定显示:努××,2016级学生。2020年4月17日,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讯断该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(见(2020)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讯断书)。根据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置惩罚措施》(浙大发本〔2017〕119号)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划定,经研究决定,给予努××留校察看处分,限期12个月,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,到期可以申请排除。

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: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贰言,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说处置惩罚委员会提出申说。

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〔2020〕38号,落款为“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”。

别的,汹涌新闻注意到,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置惩罚措施》(浙大发本〔2017〕119号)第十七条为:

学生违反国度法律,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(一)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,根据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(二)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法被免于刑事处罚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(三)被司法构造判处管束,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,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;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举动已被学校纪律处分,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,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,撒销原处分,按本划定条款处置惩罚。

来源:汹涌新闻/首席记者 岳怀让 记者 程婷 实习生 周晓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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